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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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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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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2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9月20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特此公告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2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马约特岛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关税税率,自2002年9月20日起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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