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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婚姻关系的致命伤

大律师网 2016-10-16    人已阅读
导读: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很多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人花了巨

   新修订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后,很多人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损害赔偿在理解中存在误区。有些人为了离婚时能得到赔偿,千方百计去“捉奸”,尽力搜集配偶通奸的证据,有不少人花了巨额费用委托所谓侦探公司进行侦探调查,不仅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获得法院的采纳,反之可能导致侵犯他人人身权的后果,弄巧成拙,吃了侵犯第三人隐私权的官司。


  一般而言,在自己家中和公众场所拍摄的照片等能获得法院的认定,有些当事人闯入他人居所等强行拍摄的照片等,法院一般不予以认定。在这类诉讼中,有力的证据主要包括对方写的保证书和悔过书、双方往来的书信、照片录像等,但是如前所述,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证据的来源合法与否。另外,有些当事人认为拍到配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照片就能在离婚时要求赔偿,事实上,法律规定的可以得到赔偿的无论是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要求配偶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即一段时间的连续的共同生活,仅仅拍摄配偶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照片并不能证明配偶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不能获得赔偿。因此,当事人应尽量多搜集证据,行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已获得法院的支持,而且一定要注意证据合法性的问题。其实“捉奸”获得的证据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必然联系。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


   至于共同居住期间是否发生性行为,并不是本条法律所关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构成,即使没有发生性行为,另一方作为无过错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的性行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理解为“同居”,因此,还是不能据此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所以,案例六十八中,小易以“捉奸”的事实请求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因此,我们在这里倡导走进婚姻的人们,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不要把婚姻当作一场人生游戏,游戏的态度往往会酿成无尽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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