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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化妆品给人体的损害

大律师网 2016-10-20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美容纠纷】关于不合格化妆品给人体的损害 医疗美容纠纷是医患之间纠纷的一种,它是医患关系的双方针对医疗活动而发生的争议,它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识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

【医疗美容纠纷】关于不合格化妆品给人体的损害

医疗美容纠纷是医患之间纠纷的一种,它是医患关系的双方针对医疗活动而发生的争议,它的本质特点就是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的认识有分歧,而分歧的焦点又在于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

我国为了加强对化妆品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制定了新的化妆品生产的国家标准及相关的管理条例,认定了三家化妆品检测机构,即北京市预防医学院科学、上海市卫生检测中心、广东省预防站,以及数家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机构。不合格化妆品给人体造成的常见损害主要是皮肤病。化妆品皮肤病,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官的病变,是一组有不同临床表现、不同诊断和处理原则的临床症候群,发病前要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并且皮肤损害的原发部位是使用该化妆品的部位,还必须排除非化妆品因素引起的相似皮肤病。

1998年,我国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定义了6种常见的化妆品皮肤病。这6种化妆品病分别是:

(1)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它是指接触化妆品而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和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这是化妆品皮肤病最多见的类型,多发生在面、颈部。一般来说,使用频率较高的普通护肤品常常引起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而特殊用途化妆品,如除臭、祛斑、脱毛类等,则常在接触部位引起刺激性接触性皮炎。

(2)化妆品光感性皮炎。它是指用化妆品后,又经过光照而起的皮肤炎症性改变,是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引起皮肤黏膜的光毒性反应或光变态反应。化妆品中的光感物质可见于防腐剂、染料、香料以及唇膏中的荧光物质等成分中,防晒化妆品中的遮光剂,如氨苯甲酸及其脂在化合物,也有可能引起光感性皮炎。

(3)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它是指应用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以色素沉着较为常见,多发生于面颈部,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和皮肤炎症同时存在,或者发生在接触性皮炎、光感性皮炎之后。

(4)化妆品痤疮。它是指由化妆品引起的面部痤疮样皮疹。多由于化妆品对毛带口的机械性堵塞引起,如不恰当地使用粉底霜、遮瑕膏、磨砂膏等产品,引起黑头、粉刺或加重已存在的痤疮,也可能造成行炎症。

(5)化妆品行发损害。它是指应用化妆品后引起的毛发损害。化妆品损害毛发的机理多为物理及化学性损伤,可以是化妆的直接损害,也可能是化妆品中某些成分对毛发质的改变和断裂、分*和脱色、质地变脆、失去光泽等,也可以发生程度不等的脱发。

(6)化妆品指甲损害。它是指应用指甲化妆品所致的指甲本身及指甲周围组织的病变。指甲化妆品大致分为三类:修护用品,如表皮去除剂、磨光剂等;涂彩用品,如各种颜色的指甲油;还有卸除用品,如洗甲水。这些化妆品成分中多含有机溶剂、合成树脂、有机染料、色素及有些限用化合物,如丙酮、氢氧化钾、硝化纤维等,它们多数有一定的毒性,对指甲和皮肤有刺激性,并有致敏性,如原发性刺激皮炎可由甲板清洁剂、表皮去除剂中的某些成分引起,变应性接触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树脂类、指甲硬化剂中的甲醛等成分诱发,光感性皮炎可由指甲油中的多种荧光物质引起,等等。

消费维权推荐律师: 齐凤霞律师

齐凤霞律师, 1990年考取律师资格,1994年考取得了房地产经济师资格。现为天津知名律师。齐律师在长期的律师职业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办理过各类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及仲裁案件,担任过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法学理论功底深厚,法律知识全面,文笔历练,办事雷厉风行,具有丰富法律事务及诉讼实践务实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齐律师多年来与天津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制作了《法律服务热线》等节目,并积极参与电台组织的送法进社区,进行公益性法律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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