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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6-10-22    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2004]93号发布日期:2004-9-29执行日期:2004-11-1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托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 托管程序第四章 托管资产处置第五章 托管的监管责任第六章 附则、各区人民政府,市政

发文单位:市人民政府

号:淮政[2004]93号

发布日期:2004-9-29

执行日期:2004-1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托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托管程序

第四章 托管资产处置

第五章 托管的监管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淮北市企业国有资产托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有企业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产托管行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托管,是指委托人通过托管协议的形式,在不改变或暂不改变企业原产权归属的条件下,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处置的行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企业法人或产权所有人;受托人是指具备企业资产托管能力的专业托管法人。

第四条 下列企业国有资产,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纳入托管范围:

(一)停产、半停产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二)被依法注销、关闭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

(三)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未列入破产财产的资产以及经人民法院同意移交的破产企业债权;

(四)国有企业改制时经批准“帐销案存”的应收帐款;

(五)国有企业改制或转让时受让方未付清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被托管资产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并按法定程序另行处理。

第五条 市企业托管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从事企业国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业性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性规定;

(二)办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托管资产;

(三)加强对托管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四)严格按《淮北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置托管资产;

(五)制订托管债权的追收办法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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