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及借鉴
(一)美国
美国从二十世纪60年代以来出台了一系列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的金融立法,构建起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美国金融法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涉及三方面:信息披露、民事权利(如平等信贷机会等)、保护消费者隐私以及防止在信贷发放、催收和报告过程中滥用权力。《诚实信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信贷机会公平法》、《电子资金转移法》、《金融隐私权法》、《据实披露存款资料法》等法令规定了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各种义务,赋予了金融监管当局各种职权。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也增加了大量关于隐私权、ATM服务、社区再投资、保险营销中的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条款。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该方案设专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进行阐述。2009年12月4日美国众议院通过金融改革法案,2010年5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金融改革法案。批准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赋予其一定程度的规则制定及实施权力,从而对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管制;同时赋予美联储、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部门更大的职权。
(二)英国
英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主要法律是《公平交易法令》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执法机关为公平交易办事处,其宗旨是促进有效竞争,打击不正当交易,发布相关指引,确保投诉能够迅速公平地解决,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金融服务局在行使法定权力、监管各项金融服务的同时,还负有保障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推行消费者教育的职责。同时,英国金融服务业原有的银行申诉专员、保险申诉专员、投资申诉专员、个人投资管理局申诉专员等8个投诉处理和申诉专员计划,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投诉处理机构,即金融申诉专员服务计划,金融服务局委任申诉专员计划委员会委员并通过其预算,委员会则委任首席申诉专员。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般以双方提供的书面证据作为依据,按照合理公正原则作出裁定。如果金融机构或消费者对裁定不满意,可申请复核。若消费者接受最终裁定,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若消费者对复核决定还是不满意,则可诉诸法院。
除了正式监管外,行业自律监管对于保护金融消费者亦发挥一定作用。英国银行公会等颁布了《银行业守则》,推出基本的服务标准,要求银行在处理零售客户时加以遵守。英国银行公会还主动检查《银行业守则》执行情况,与有关自律组织、政府和消费者团体共同推进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2002年3月颁布《金融服务改革法令》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了具体规定。该法令以消费者主权为改革指导原则,目标在于建立一个可以加强保障消费者及促进市场健全性的监管架构。
与消费者关系最密切的就是证券及投资事务委员会,这是澳大利亚金融体系中负责监管金融体系的市场健全性、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专门机构。
澳大利亚的自律体系与英国相似,澳大利亚银行公会颁布《银行营运守则》,对金融市场的运行作出规范指引。此外,银行公会还为消费者提供教材和各类银行业务的介绍手册等,帮助消费者扩充金融知识,合理进行消费。
(四)启示
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业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发展,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这些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 制定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较好的国家大都制定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调整法律范围,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规定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为具体规则的制定留出足够的空间。这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2. 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美国2009年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新机构将担任个人消费者金融产品的主要监管者,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公平待遇或欺骗行为。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建立了类似专门机构。这为我们处理这类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国家可通过设立相应的专业性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归根结底也是对金融市场的一种保护。
3. 完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发达国家普遍重视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特别是建立各种诉讼替代机制,以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
4.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组织作为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对纠纷的处理和消费者的保护往往起到了非常的效果。英国、加拿大等国家的行业组织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