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2月5日至2月3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月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0月日至2月3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052000、3055900、3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月5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0月日至2月3日实行20%的税率。
特此公告。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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