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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大律师网 2016-10-28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行政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单位主要领导人或代表(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全面负责,逐级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应组织和督促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公安机关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保卫任务


第六条 组织干部、职工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第七条 加强对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机密资料、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的管理。对要害单位和容易发生盗窃、火灾、爆炸的重点部位,应加强值班、守护,并须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和其它技术预防设施。

第八条 严格国家保密规定,严防发生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确保国家机密绝对安全。

第九条 对所属人员经常进行法制教育,使其知法、守法,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近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要落实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及时处理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十条 发挥经济民警、护厂队、校卫队、消防队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作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与友邻单位和驻地公安机关搞好治安联防,维护单位内部及周围的治安秩序。

第十一条 接受公安机关委托监督、考察被依法判处、、、、的罪犯和被、取保候审的人。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追查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重大事故。

第十三条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安全保卫任务。


第三章 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制定和实施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安全保卫任务。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纳入行政和企业管理,与生产、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第十六条 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管理方式相适应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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