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追诉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一旦消失,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我国刑法典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追诉时效的中断以犯罪人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为条件,至于又犯之罪性质如何,应受何种刑罚处罚,则非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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