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府[200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
二○○七年二月九日
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6]8 号2006年2月3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人事部《经济特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人薪[995]70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国人部[2006]3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根据国人部函[2006]303 号文件精神,从2006 年7 月日起,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停止执行浮动工资政策,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执行的浮动工资转为特区津贴(月人均204元)和特区生活补贴(月人均33 元)。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实施范围为:我省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中2006 年7 月 日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发放标准
为确保政策平稳衔接,便于将原浮动工资套入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现决定将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的标准合并发放。按照既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又适当简化职级档次结构的原则,以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前我省统一执行的浮动70%工资标准为基础,按不同的职务设立相应的标准,每一职务根据不同的套改年限设立若干个档次(具体标准见附件 至3)。
三、相关政策
(一)从2006 年7 月 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2006 年6月30日前所任(聘)的职务和套改年限确定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的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例如,某同志,996年4 月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如实际没有间断,截至2006 年,其套改年限为5 年。
(二)工作人员首次套入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时,如套入的标准低于本人套改前执行的浮动工资部分,可就近就高套入同职务对应的标准,超出同职务(岗位)对应的最高标准时,按最高标准执行,高出部分不予保留。今后,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达到下一套改年限时段时,从当年的月 日起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三)2006 年7 月日后晋升职务(岗位)的工作人员,相应进入本人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若原标准高于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标准的,可就近就高进新任(聘)职务(岗位)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标准。
(四)2006 年7 月日后降低职务(岗位)的人员,相应进入本人新任(聘)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对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五)2006 年7 月日仍处于、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内的工作人员,其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按330 元执行。
试用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按本人所明确的职务(岗位)和套改年限进入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六)从省外或企业调入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所任(聘)的职务(岗位),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的特区津贴和特区生活补贴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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