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关于企业在接受担保时的注意事项
1.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2.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
在担保实践中,有些债权人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致使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担保,导致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担保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具各上述能力的不能成为担保人。如分公司成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无效。
3.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审查担保物的合法性。
如设置抵押的财产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可以进人民事流转程序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是抵押或质押,要充分考察财产的真实性。即该财产在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被权利人所控制并承受担保权利,这就要求此类财产没有其他法律负担。为了防止担保落空,权利人要善于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的渠道来核实财产的真实性,权利人要求所接受财产凭证应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5.抵押担保程序,办好法定手续。
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对方由代理人出面签署,一定要见到代理协议或者授权委托书才能与之签订。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法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 抵押合同自签订时起生效,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法律没有规定办理登记的,登记成为对抗要件,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同时,在办理登记过程中,也可以清楚看到在自己之前该财产是否还设有抵押等担保情形,更好的保障权利实现。
6.运用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
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将来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实现的有利保证,同时反担保也是一种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运用反担保手段使保证人在代为清偿债务后,可以取得一种实在的求偿权,这种求偿权是有抵押物、质押物等具体指向的。《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如果担保人与债务人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7.将保证人的责任限定在连带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两种方式。企业在接受担保时应注意担保合同的书写方式。连带保证对企业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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