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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大律师网 2016-10-30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998年5月29日公布 998年9月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998年5月29日公布 998年9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
(一)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分子;
(二)加强治安防范,实行群防群治,健全防范网络,及时和减少各种民间纠纷,预防违法犯罪;
(三)加强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把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五)强化各项,积极排解各类群体性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六)提高改造、教养工作质量;安置和教育刑满释放人员、期满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重新犯罪;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作用。


第七条市和区、县(市)及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协助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门常设机构。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管理见义勇为基金,鼓励和表彰见义勇为行为;
(五)对本地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决定奖惩;
(六)开展研究工作,总结、推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型经验;
(七)指导、协调、督促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八)办理同级政府和上级交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导下,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应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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