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建管各站、办、中心,各区建设局(建设管理局)、建管站,各机构,各建设单位:
现将《武汉市工程建设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及对其实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是指依法成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等招标的代理活动。
第四条 工程招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其招标代理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招标代理市场。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对全市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其委托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报、晋升等级等进行初审;
(三)负责木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四)工程招标代理争议;
(五)负责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本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年检的初审。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
(三)企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总经理、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及任命文件、简历;
(五)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六)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
(七)办公及营业场所和开展代理业务所需设施约有效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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