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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11-06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一九八0年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四川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订、补充,制定本细则。

一、选举委员会的设置和职权

第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下同)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和代表性人物组成。县级选举委员会九至十五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乡级选举委员会七至十一人,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二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乡级人民政府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三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组织群众学习、贯彻《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制订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二)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三)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四)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五)规定选举日期;
(六)制定选票和投票办法,主持投票,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布代表当选证书;
(七)县级选举委员会负责指导乡级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办公室可设秘书组、组织组、宣传组、调研组等机构。各组的是:
秘书组:负责上下联系,安排会议,收集情况、整理材料,管理财务,印发选民证、选票和各种表册、证书、资料、刻制印章,办理文书档案等项工作;
组织组:负责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等项工作;
宣传组:负责组织宣传力量,编印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
调研组:负责研究,检查《选举法》和本细则的执行情况,接待来信来访,办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乡级选举委员会也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区公所和其它单位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各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必要时可在选区内设选举指导站,指导选民小组工作。
乡级选举委员会可在选区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二、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第六条 根据《选举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参照辖区总人口,农村、城镇人口和单位的多少等状况确定代表名额。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四十五名至一百五十名;
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一百五十名至二百四十五名;
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一百万的,二百四十五名至三百八十五名;
人口一百万以上的,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名。
(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人口不足十万的,三十五名至七十五名;
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五十万的,七十五名至二百五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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