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994]8号
省公安厅、省轻工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相当比重,有不少地方已成为县级经济的主体。由于这些新成长的企业,内部保安工作尚不健全,致使一些企业的事故、案件、纠纷不断,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了加强这些企业内部的保安工作,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企业内部保安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内部的人员、财产安全,而且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经济效益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同其它工作一样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加强业务指导,经常检查企业内部保安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措施。鉴于“三资”企业的特殊性,其业务指导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企业的主要领导,在抓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抓好保安工作。要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做到组织、人员、制度落实。 二、建立健全组织
乡(镇)村、社和街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厂矿、建筑、旅店及大、中型商贸、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产业,都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这些组织是企业抓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构,行政上受企业领导,业务上受公安机关指导。
(一)机构设置。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人数、地理环境等情况,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企业专职保安人员的配备,一般不超过企业人数的2%。工矿、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护厂、护场、护矿人员。服务性行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保安员,但不得私自招聘人员,擅着保安服装。
(二)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建立保安组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拟建立理由专职保安人员职数和保卫目标,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上公安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到现场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复。企业对保安人员的调换,应征求审批机关意见。新调入和聘用的人员,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政审和培训。已成立保安组织的企业,要重新完备审批手续。
(三)保安人员条件。凡从事专职保安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没有犯罪前科的嫌疑;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3、热爱治安工作,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年龄8-45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选那些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和嫌疑的人担任护厂、护场、护矿人员。 三、工作
企业内部保安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宗旨,在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发动群众搞好单位内部的保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二)制定和完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防破坏的各项措施,经常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严格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四)对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作好抢险救灾工作,并保护好现场,协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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