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目前建筑市场这种不规范担保情况下,严重影响着合同的管理,笔者认为,应从以下进行规范。
1.相关部门要出台一些强制性限制措施。对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就应当将担保作为一项审核内容,限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随意确定担保内容、担保金额及担保时限,变相从施工单位收取施工资金。特别是招标单位在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及信誉审查时,不能简化程序,不能以现金保证金是否到招标单位指定账户作为资审通过或企业信誉良好的保证。
2.减少现金担保形式,加大银行保函担保形式。现金担保与银行保函担保作用相同,招标人要尽可能减少用现金形式担保,以减轻投标人的资金压力。招标人更不能用要求投标人交大额现金保证金这一不合理的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招标单位不能以投标单位交纳的是保证金为由,无偿占用企业资金,特别是施工企业交纳的现金履约保金,由于履约时间相对较长,建设单位应按担保时间支付利息。另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的一切行为都属合同行为,两个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招标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延长保证时间,损害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的利益。
另外,通过招标来确定施工单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合理基础上的,其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将有施工管理经验、技术设备、人材、资金实力的企业选入项目建设的行列,以确保建设项目按计划及要求完成,不能将投标变为企业资金实力的竞争,更不能将建设项目资金的不足,变相的由企业承担;同时,建设项目在招标时相关决策及组织单位要全面考察,反复论证,确定最合理的担保形式、种类及金额,达到有利于建设项目按计划完成、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