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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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社会治安的逐步好转,根据省政府(85)30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本着“非防群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社会成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
第四条 市、县、区都要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为同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市、县(区)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形势,制订治理对策、规划和措施,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会议,或召集有关单位汇报情况;
二、指导并检查督促下一级的综合治理工作,帮助制订计划、措施,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制度、计划和措施;
三、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失职或出现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规定,根据本规定制订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五、县、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部署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治安专题讲评会或现场会,通报治安情况,表扬鼓励先进,批评鞭策后进。
第六条 基层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内部
第七条 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承包责任书。治安承包责任应层层分解,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罚。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保卫机构,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配备保卫干部。小型企业和其他营业性单位、事业单位、学校及重要机关,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
保卫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保卫干部的配备和调整,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单位的内都治安管理职责是:
一、搞好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安全防火和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现金、票证、机密文件、枪支弹药、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领用、存放、出入库登记,实行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治保、和帮教组织,充实人员,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防止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单位职工、家属及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对其中被判处、和缓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取保候审的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治安案件。保护好现场,协助侦破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治安案件;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六、查禁职工中的赌博、卖淫嫖娼、吸食贩卖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控制职工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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