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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大律师网 2016-11-09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内部,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评议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 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 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四) 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五) 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第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案件,如实;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六)适用、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无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滥用警械武器等情形;
(二)依法保障律师正常的执业活动,无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代为申诉、控告、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形;
(三)依法适用、变更和刑事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滥用强制措施、超期以及非法冻结、扣押等情形;
(四)依法收取、保管、退还、没收取保侯审金,无乱收及非法处理保证金的情形;
(五) 依法提请,无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时要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情形;
(六) 依法审查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无放纵罪犯的情形;
(七)在办理、财产犯罪案件中,无非法插手经济纠纷或对经济犯罪、财产犯罪故意降格处理以及乱罚款、乱收办案费等情形。


第七条 办理治安案件以及违反交通、消防、边防、出入境等方面管理法规的行政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 依法作出查封、冻结、扣押、收缴、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置,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等情形;
(二) 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
(三) 依法适用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留置盘问等措施;
(四)依法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和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第八条 在履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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