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 通知及时间期限的计算
为了本规则的目的,任何通知,包括通知书、信函或建议,如经当面递交给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人的惯常住所、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可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何一个地点时,则投递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居住或营业地点,即为已收到。
为了计算本规则项下的时间期限的目的,此项期限应自通知、信件或建议收到之日的第二天起算。
如上述期限最后一天是收件人居住或营业地点的官方节假日或非营业日,应须延至上述日期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期限期间的官方节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新加坡国际仲裁规则 通知及时间期限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