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电信网络知识产权管理与法律保护对策
随着电信网络的迅猛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迅速普及和社会信息化的大力推进,网络成为现实社会中一种极为重要的信息传播载体,同时也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挑战。数字化作品在电信网络和互联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开始显现,网站和电信业务活动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作品、链接他人网站、网页以及提供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服务等侵权行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意识和能力缺乏,对国际规则了解不够,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参与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等等,是造成网络侵权和违法行为的关键所在。作为经营和管理网络的电信运营企业,如何在电信强国中发展自主的知识产权,坚持依法经营,增强员工知法、守法、用法的观念,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一、电信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对象包括对著作权(版权)、专利、商标、邻接权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涉及人类智力成果的一切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保护。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和水平基本与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和水平相同,尤其是加入WTO后,更加注重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公约接轨,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力度方面在不断加大。电信网络作品并不是法律新创设的作品类型,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在网络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网络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我国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就确定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国家版权局于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对制作数字化制品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48号)中明确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即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摄影、电影、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地图、示意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99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和单位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软件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享有著作权,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法律保护。199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为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1997年国家版权局颁布《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对违反《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的侵权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范围,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利。
我国在《著作权法》颁布不久,就先后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录音制品公约》等主要国际版权公约,国务院颁布了《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行政法规,实施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国际公约,并全面按照国际标准认真履行自己的版权保护职责,进一步完善国内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和著作权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在网站域名管理和保护方面,国际上对域名注册实行分级管理,如“.com”等通用顶级域名数据库由美国管理,任何国家的任何人均可以申请注册;“.cn”和中文域名数据库由我国管理。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域名注册体系,信息产业部是域名主管机构,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对域名的管理和保护,具体注册工作由CNNIC授权的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再授权域名注册代理机构代为接受域名注册申请。
二、电信网络及对外业务活动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当前电信网络空间及电信运营企业在对外业务活动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从侵权行为人的主体类别看,侵权行为类型主要包括传播者的侵权、使用者的侵权以及网站经营管理者的侵权;从侵权的方式看,包括复制侵权、传播侵权、链接侵权、违法破解技术保护措施侵权、使用未经授权的作品(软件)侵权等;从侵犯的权利种类来看,既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也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从侵权行为发生的领域看,则涵盖了互联网、计算机软件、域名抢注、商标注册、专利使用等几种,尤其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法律许可的侵权行为更为突出。一旦发生侵权纠纷,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就会受到很大影响。
——网络原创作品下载。繁荣网络文化和原创作品,不仅要对传统作品的网络著作权给予充分保障,而且应当重视网络作者的权利保护。在网络空间发表的作品其作者同样享有与传统作品相同的权利,因而任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网络作品下载使用的行为都将构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的公司在网上免费下载游戏软件或服务器程序,用于网吧对外经营,从中获得利益,构成对合法权利人的侵权;有的公司未经原著作权人同意,随意从网上下载图片和铃声等用于手机短信服务业务,也构成侵权。
——传统作品上网传播。在网络上使用他人作品,使用者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传统作品作者同样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将作品数字化并通过网络向社会传播,则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方式,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成部分,著作权同样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网络时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有效地管理网络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如有的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原作者的文艺作品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刊载而引发法律纠纷;有的网站管理者将他人音乐作品和作者在报刊上发表并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文章上网传播,而受到原著作权人关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起诉。如1999年6月,我国发生了首起擅自将王蒙等六位作家创作的文学作品在被告网站上刊载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六位作家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网站经营者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此案经过二审终审,最终被告网站败诉。
——网上作品转载。随着电信业务市场的开放,社会上ICP经营者及各类网站发展迅速,网站之间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其中大部分是因抄袭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链接他人网站、网页构成的侵权案件日渐增多。互联网上的网页主要是由链接支撑的,一个网站从页面设计、制作工艺以及内容完成可以成为一件作品,同样也存在著作权问题。例如将别人的网站以代码嵌入方式链接;将别人网站中的某一页或几页具体内容,链接进自己网站的有关条目之内;未经授权放置或链接MP3等音像作品等等,均可能构成侵权。2002年1月,国内最大的两家门户网站新浪、搜狐互诉内容侵权,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新浪网称,长期以来,搜狐对新浪网短信、财经、体育频道等网上作品进行剽窃,是抄袭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令搜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一周之后,搜狐立即提出反诉。2002年1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令搜狐在手机图片等内容上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要求搜狐停止侵权,向新浪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双方均提起上诉。200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搜狐停止侵权行为,在搜狐网的首页上刊载持续24小时的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新浪经济损失15万元和相关诉讼费用。法院驳回新浪的其他诉求,也驳回搜狐的反诉。可以看出,这类诉讼案件对社会,对网络的健康发展和网站的规范均有警示性。双方争议的焦点都在维护著作权主张上,说明我国的网络业法制建设日臻成熟,加入WTO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开始深入人心。
——计算机软件侵权。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电信网络运营和对外开放业务中大量使用计算机软件,从目前发生的纠纷案件看,主要侵权行为种类有:一是擅自发表他人开发和拥有的软件作品。发表权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权利,未经合法权利人同意,不论以何种方式,由他人将其软件公开发表,还是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均构成侵权。二是擅自修改、翻译、注释他人的著作权软件作品。三是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该软件的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全部或部分复制或提供其软件产品,构成侵权。四是擅自使用外国公司和个人编辑的软件、出租外国软件的复制件、进口外国软件的侵权复制件等均构成对外国软件的侵权行为。五是软件盗版,主要有主动地未经授权在其单位内部计算机系统中使用盗版软件、在计算机上预装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可刻录光盘商非法地将多个计算机程序复制到一张光盘上,此外还有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盗版软件等等。
——域名抢注引发侵权行为。域名是网上的重要标识,也是用于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用户要想迅速地找到、使用网站的信息,就必须知道每个网站在网上的地址(即IP地址),域名是一种与企业名称、商标有着密切联系的资源,自然也成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随着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域名日益成为企业在网上的重要标志,也逐渐成为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目前域名争议和纠纷层出不穷,主要侵权表现在域名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面。由于网络域名是具有惟一性、排他性和无地域性,因此一旦某一域名被某自然人或公司注册享有,则在全球范围内任何其他后来者均无法获得该同一域名。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域名所具有的巨大商机和无形资产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域名抢注便成为某些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方式。一些投机商想方设法抢注有价值的域名再高价出售,其中被抢注最多的就是各类知名企业的字号、商标等知识产权,这些知名企业不得不支付数目巨大的费用购回同自己企业字号、商标相同的域名,由此引发的各类侵权、纠纷案件甚多。现在的域名注册缺乏强有力的规范约束,域名注册机构众多,且没有国际互联网域名管理组织的授权,又没有国家标准,这就使得一些恶意商人有机可乘。我国法律虽已认定这种高价出售域名的做法为恶意行为,但域名管理存在的诸多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行为。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是作为工业产权出现的。商标的种类有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从商标使用对象划分,有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近年来,商标侵权和假冒商标一直是电信运营企业防不胜防的问题,尤其是企业的形象标识和业务标识被他人冒用、伪造,损害了企业的形象。
三、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对策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国家对电信行业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人们更加关注我国在电信强国中如何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如何营造电信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竞争和法制环境。企业要维护自己的形象和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既要持续快速发展,更要保护好自己的无形资产,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重视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首先要充分认识在加入WTO后和市场竞争新形势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到电信业作为知识产权使用大户,受到国内外产权人和全社会的重点关注,防患于未然的关键就是企业要自上而下重视依法经营,坚持依法规范企业的一切对外业务活动;其次要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相关国际公约,不断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质,努力适应日趋加剧的市场竞争形势;第三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企业知识产权的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企业内部各个环节的管理,法律事务、市场经营、网站管理、增值服务、电信卡制作、计划建设、企业形象宣传等部门均为知识产权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考核制度,对出现侵权和影响企业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
——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信业持续快速发展,电信网络规模和用户数均居世界首位,企业在大发展中已形成许多自主的知识产权,有的无形资产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然而,少数电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懂得利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和发展自己的知识产权,如屡屡发生权益被侵犯、域名被抢注、自主创新技术被他人注册、增值业务创意被拷贝等行为,也有误将公知技术当“专有技术”看待的等等。电信企业应十分重视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明确专门的部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管理,制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和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中避免对他人侵权等的具体措施,以维护企业合法享有的权利。一是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及时申请注册登记。在技术引进中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通过消化吸收最终形成自己的技术。要针对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点解决好企业自主版权、自主开发软件、专有技术及业务标识的统一管理和依法注册登记工作。二是加强保护,依法维护。要注重维权工作,在开展涉及知识产权业务活动中要保留好属于企业秘密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防事后纠纷发生,一旦企业受到侵权,应当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申告,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保护。三是知识产权的自我救济措施范围很广,在主张权利阶段,可以向侵权人提出警告、交涉、请求权的行使等等,也可以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加强对网站的著作权管理。随着互联网上网用户的迅速增加,网站的知识产权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法律的滞后导致事后救济措施的缺位,很难为网上的知识产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站要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就必须做到:一是定期开展对企业自办网站(包括内部局域网)的清理,对发现网站上有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内容(包括未经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以及其他作品等)要及时清除,重点清除不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规定的内容。二是企业应当注意做好对自办网站内容(包括内部局域网)在著作权方面的审核及对所链接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审核,对他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音乐、电影等放置于自办网站中,也不得设立指南非法载有未经授权的软件等网站的链接。三是企业为其他商业网站提供网络设施时,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利用网络设施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互联网管理规定,如接到著作权人对上述网络的侵权投诉,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该网站。四是重视网站的链接规范与自我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要规范好网主、网站、网页之间的直接联系,可以事先通知对方网站设置链接,被链接网站在合理时间内没有表明反对,则视为默认链接,所链接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能被歪曲。未经被链接者同意,不能使用其商标、网站标志、企业名称等作为链接标识;如果网站不希望被链接,可在自己网页的醒目位置标明不允许链接,或者规定链接条件,也可以采用一定的防范链接的技术措施。
——依法加强域名与企业注册商标管理。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在网络上注册与自己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这就使商标“商誉”的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许多驰名、知名的企业和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域名被抢注、被侵权,说明我国还没有形成利用法律来解决驰名商标域名纠纷的机制。当前强化对驰名、知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十分紧迫。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的域名转让,采取有力措施打击恶意抢注的行为,建立切实有效的域名审查法律制度,以减少侵权纠纷的发生。我国是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和申请在先原则的国家。企业要及时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以取得商标专用权,求得国家法律保护。同时也不可忽视在国外及时申请注册。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在其核准注册的商标种类及其商标分类中使用该注册商标受到法律保护。商标管理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企业内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形象标识、业务品牌宣传及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的管理,落实企业商标的许可使用及自有商标使用的日常管理责任制。企业在设计推出新的服务商标前期,应当考虑商标的可注册性,只有能够申请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企业如果委托有关机构设计商标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对设计成果的所有权、著作权等权利归属,明确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和赔偿责任等,努力做到规范合法。发现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授权互联网协会统一保护短信知识产权职责。短信的表现形式除了文本外,还有图片、语音、视频及动画信息等。随着小灵通和移动通信的发展,用户从网上下载图片和铃声等十分方便。目前,短信中的图片和铃声一般由网站自行创作或从著作权人处获得使用权,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尤其是个人创作的短信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短信健康发展的关键。短信自行创作要具有独创性,符合构成作品的条件;短信图片或铃声内容要从合法渠道获得,办理合法手续。在从作品集体管理机构获得作品使用权时,还要看有没有获取第三种权利的问题。如国际唱片业联盟(IFPI)诉新浪、搜狐和TOM三大门户网站一案中,IFPI认为短信点歌业务涉及三个版权问题,即词的歌曲、旋律的歌曲和歌手的歌曲,中国音乐家协会只拥有前两种权利,因此三大门户网站经中国音乐家协会授权,但没有获取第三种权利,损害了音乐公司的利益,构成侵权。目前,在网络短信及电信新业务创意方面,我国在版权法中还没有给予明确保护,也没有界定不同形式的网络短信版权和相应的救济措施;行业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与服务还不能适应我国电信网络发展的需要。为了繁荣短信文化和促进电信网络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相应行业集体管理机构,或授权互联网协会(通信行业协会)相应职能,制定短信知识产权公约及行规,鼓励企业通过采取联合行动等方式,维护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共同约束市场行为,强化行业自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仅为中国著名词曲作者提供版权服务,而且还与世界上32个同类组织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可以相信,随着短信文化的迅速兴起对原创短信需求量的增加,以及网络写手这一群体的不断扩大,成立行业集体管理机构或授权互联网协会的保护职责将十分必要。
——重视计算机软件注册和使用权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对自主独立开发的软件、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以合作开发的软件,主动向版权保护机构进行著作权登记申请,取得法律保护。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及翻译等专有权利。企业在使用软件和得到转让软件时必须与合法权利人订立书面合同,进行明确约定;在其单位内部计算机系统中不使用未经授权或涉及盗版的软件,也不能将盗版软件存储在计算机上或其他形式的介质上免费随机赠送给用户等。企业要加强对设备采购中软件使用权的管理。企业采购设备时,如设备供应厂商配备了相应软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软件的许可使用和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责任;如设备供应厂商不是软件的所有权人,必须要求提供合法的软件授权许可文件。设备供应厂商未配备相应软件,企业应当购买使用合法的软件,不得安装、复制、派发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的软件。如果在开展新业务时需要向用户提供涉及第三方权利的软件,必须经过合法授权。
——加强对广告、企业形象宣传和电信(电话)卡等制作中的著作权管理。企业在对外业务活动中进行广告和形象宣传策划时,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的法人单位,查验相关法律文件;事先了解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情况,如涉及第三方权利,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已获得合法授权许可的文件。委托他人制作业务广告、宣传品和电信卡必须在双方协议中明确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责任。如果是与广告公司签订户外广告代理合同,则应将设计图样的著作权属进行约定,即由委托方所有。制作电信卡封面的文字、图像作品选择除由提供者的书面文件外,还须由作品合法权利人的书面授权,并按相关规定支付必要的报酬。如果属于职务作品则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企业享有。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加快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网络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这是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其原创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网络运营正常秩序将受到破坏。与此同时,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网站上自行发表的作品与传统媒体上刊出的作品应有区别,如果对转载他人作品管制过严,势必会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总而言之,建立和完善包括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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