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6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8月20日至2008年2月3日,对部分商品出口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项下出口的铝合金(税号:7602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5%;
二、将焦炭(税号:2704000)的出口暂定税率由25%提高至40%;
三、将炼焦煤(税号:27020)出口暂定税率由5%提高至0%;
四、对其他烟煤等(税号:27000,270290,270900,2702000,2702000,27022000,27030000)征收出口暂定关税,暂定税率为0%。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二00八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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