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

大律师网 2016-11-12    人已阅读
导读:【电子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规定 在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的规定,要约

【电子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规定

在我国,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的规定,要约和承诺均在到达收件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特定接收系统的时间,或在未指定特定接收系统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在没有主营业地时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合同法》中的上述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但是,相比之下,《合同法》中的规定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点不同:

第一,《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则未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之间进行取舍,而是将选择权留给了各国的国内法。

第二,对于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合同法》未能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一样规定可由当事人进行约定。换言之,没有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和运用。而且,《合同法》也未能像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对在收件人指定了特定的接收系统,但有关的数据电文并未进入该指定的接收系统,却进入了收件人的另一接收系统的情况下,应如何认定该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的问题作出规定。

第三,对于数据电文的到达地点,《合同法》首先采用的是收件人的主营业地这个连结因素,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则是将与基础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作为首选连结因素加以规定的。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