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大律师网 2016-11-13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府令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省府令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沿海,维护边防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沿海各港口和在本省沿海从事海上捕捞、养殖、及其他作业的国营、集体、个体。

第三条 各类出海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和出海、渔民、船民以及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渔船民),均应服从公安边防机关的治安管理和边防管理,接受检查和验证。


第二章 船舶管理


第四条 各类船舶均应按隶属关系,经申报批准,检验合格,统一编写船名、船号,发给有效证件,方可从事生产和营运。
集体和个人的出海船舶须持县(市)公安局发给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并向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出海船舶户口簿》每年由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年度审验的《出海船舶户口簿》无效。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新造、更新、改造、买卖、报废、转让、租借各类船舶,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于五日内到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办理船舶户口的立户、过户、注销手续。
船舶被盗、被劫、毁沉、漂失,应及时向发生事件所在地和原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报告。

第六条 船舶出海作业,应向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签关手续。远海作业的船舶,每航次持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申报签关一次;近海作业的船舶每半月签关一次;停靠非本船籍港的船舶,应在六小时内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进港申报手续。

第七条 各类船舶均实行治安负责制,并依照船舶大小、定员数额,分别建立治安保卫小组或设立治安保卫员,负责船上治安保卫和海上安全生产作业。


第三章 渔船民管理


第八条 年满十六周岁的渔船民出海,须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由县(市)公安局发给《出海船民证》或《临时出海船民证》。不从事出海作业,即将证件交回发证机关。
对已领有《出海船民证》的渔船民,每年由船籍港公安边防派出所进行一次审验。
严禁无证出海作业,严禁雇佣、载带无证人员出海。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安边防机关可以不发或收回出海证件: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的、、人员和、监所外的人员;
(二)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三)对未了结的经济、民事纠纷的责任者,经人民法院、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主管部门通知不能出海的;
(四)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出海的。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船舶、渔船民的领导和管理,经常对渔船民进行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渔船民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船舶、港口以及边防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维护海防安全,敢于同海上敌特破坏和走私、贩毒、投机倒把、偷渡、引(载)渡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公安边防机关和驻军报告;拣获反动宣传物品,应全部上交公安边防机关。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