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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6-11-14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司法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费[997]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计价费[997]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0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为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发展,充分发挥的市场中介组织作用,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
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律师和价格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诉和控告、,担任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
(六)担任;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律师服务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公证费;
(三)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
(四)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律师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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