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适用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201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全文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章 监 督
第七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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