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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

大律师网 2016-11-15    人已阅读
导读:【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否仅起诉一般保证人 甲公司为一外地公司,与我公司订有酒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供40吨酒精,甲公司收到货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与我公司同在本市,由于其它贸易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关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否仅起诉一般保证人

甲公司为一外地公司,与我公司订有酒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供40吨酒精,甲公司收到货后立即付款。乙公司与我公司同在本市,由于其它贸易欠甲公司货款,因此乙公司同意在甲公司收到酒精后一个月内承担甲公司付货款的一般保证责任,现甲公司收到酒精已有20天,但分文未付。请问:为诉讼便利,我公司可否在本市直接起诉乙公司,追回该批货款

读者:胡宝福

胡宝福读者: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保证中,如果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在保证期限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因而承担更大的风险。

据你来信所述情况,乙公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当你公司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甲公司财产仍无法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才应承担支付余款的责任。应提醒的是,乙公司承担责任受保证期间的限制。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三方约定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期限是甲公司收到酒精后一个月内,这一个月就是保证期间。如果你公司为了诉讼便利,在本市仅仅向乙公司起诉而没有起诉甲公司,必将败诉,理由如前所述。换句话说,甲公司收到酒精一个月内未受到你公司的起诉或申请仲裁,乙公司便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为使你公司的货款收回更有保障,你公司正确的做法是在甲公司收到酒精后一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起诉甲、乙两公司,要求判令甲公司偿还货款,判令乙公司承担甲公司偿还货款的一般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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