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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11-16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9年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996年2月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9年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996年2月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996年2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公布 996年2月5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四章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 选区的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选举产生出席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五条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港、澳、台同胞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在国内、境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出境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选举委员会由本辖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方面协商推选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和委员若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工作的日常事务。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由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选举委员会的:
(一)宣传贯彻《选举法》、本实施细则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规定选举日期,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六)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七)组织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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