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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11-29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自治区内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 自治区内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选举程序
第九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选举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自治区、自治区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市辖区、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不得少于百分之八十。

第四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西藏地区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之规定,现在国外的藏胞,保留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待其回归祖国后行使。

第六条 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的;
(二)被,正在受、、,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或者被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它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七条 因反革命案或者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第八条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在选举过程中,应加强民族政策、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以及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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