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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通则重点法条精读

大律师网 2016-11-16    人已阅读
导读:第七章诉讼时效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第七章诉讼时效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相关法条」《民通意见》第168、170~171条;《产品质量法》第33条。

「意思分解」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考生应注意以下

几个理论问题:

1笔毙У男灾湿

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时效具有强制性。关于时效的法律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自行以协议加以变更或限制。当事人即使达成此类协议,在法律上亦属无效。

2笔毙У闹掷嗒

根据时效的不同法律后果,可将其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传统民法上,取得时效适用于财产所有权,消灭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权)。我国民法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而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区别于传统的消灭时效的。其不同之处在于,消灭时效导致权利消灭,诉讼时效不导致权利消灭,而仅仅使权利失去诉讼保护。

3蔽夜诉讼时效的种类

我国《民通》上的诉讼时效分为两类,其一是普通时效(第135条),期间为2年;其二为特殊诉讼时效(第136条),期间为1年。另外,其他民事立法上也有特殊时效的规定,期间有3年、4年、5年不等(《合同法》第129条、《海商法》第265条、《环境保护法》第43条等)。

一定要准确识记第136条的四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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