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63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产品出口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08年9月日起将氮肥及合成氨的特别出口关税上调至50%,并实施至2008年2月3日。
二、自2008年0月日至2月3日,对除上述两种产品外的其他化肥及化肥原料继续征收00%特别出口关税。
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见附件。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hgzs_zfs/化肥类产品特别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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