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组织及职权
第19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代表于会员大会以无记名连记法互选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互选常务理事五人、监事互选常务监事一人。另置候补理事五人,候补监事一人,依选举得票次多者当选。
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次递补,以补足前任任期为限。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20条
本会置理事长一人,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以无记名单记法选任之,以得票最多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籤定之。
本会置荣誉理事长一人,无职权,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
第21条
常务监事为监事会当然召集人,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22条
本会理事、监事为义务职,任期叁年,连选得连任。但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会员代表一人同时当选为理事及监事者,除该会员代表即时选定其一外,以当选理事为準。
第23条
本会理事长、常务理事或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由理事会或监事会分别补选之。
第24条
本会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1、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2、议决缴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3、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预算及决算。
4、订定与变更本会章程。
5、议决会员或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6、议决理事会、监事会所提理事、监事之解任案。
7、议决财产之处分。
8、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重大事项之範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25条
本会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1、审定会员及会员代表资格。
2、审查仲裁人之资格或註销仲裁人之登记。
3、召开会员大会并执行其决议。
4、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或理事长。
5、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6、理事旷废职务或违反法令,其情节重大者,得向会员大会提出解任案。
7、议决会员不缴纳会费之处分。
8、议决会员代表之处分案。
9、议决本会之各项规章。
10、聘免本会重要会务工作人员。
11、研订本会年度工作计画报告、预算及决算。”
12、其他应办理之事项。
第26条
本会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1、监察会员大会决议事项之执行。
2、监察理事会之工作。
3、审核本会财务、年度预算及决算,向理事会及会员大会提出书面意见。
4、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5、决议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6、监事旷废职务或违反法令,其情节重大者,得向会员大会提出解任案。
7、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27条
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1、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2、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3、被罢免或撤免者。
4、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28条
本会理事长综理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如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长应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
第29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或二人,并置秘书、组长、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及办事员若干人,均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议通过聘免之。
前项会务工作人员之聘免,均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并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
第一项之专员、干事、助理干事及办事员均得以临时人员聘僱之。
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30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经理事会通过,得设置各种委员会。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第31条
本会因业务需要得置名誉理事或顾问若干人,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由理事长提经理事会通过聘任之。
6、接受国内外公私团体、机构之委託办理与本会宗旨有关之事项。
7、加强与外国仲裁团体之联繫及合作互助。
8、参与各种有关活动。
9、依其他法令应办理之事项。
前项第一款仲裁及调解程序之实施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订定,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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