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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6-11-22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1]46号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发布施行。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1]46号

为加强上市公司监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将《上市公司检查办法》发布施行。199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我会将据以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管,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境外公司和其股票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检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称“检查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司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予以协助。检查费用由中国证监会承担。 

第四条 检查方式分为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 

第五条 巡回检查是例行的合规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 

(三)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检查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的分开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五)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的程序,资金管理的安全性; 

(六)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项核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调查核实。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 

(二)投资者投诉问题和舆论关注问题的专项核查; 

(三)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专项核查;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核查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检查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会计报表、相关帐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章程及有关公司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决议文本,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等; 

(四)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财务、资产方面的关系说明; 

(五)公司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设置情况及图示; 

(六)公司债务情况、担保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来在指定报刊上公布的信息; 

(八)检查操作规程中涉及的内容及其他应该查阅的文件。 

检查中涉及被检查公司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人员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第八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可以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第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及中国证监会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检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实事求是。检查工作不得干预被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和纪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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