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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的

大律师网 2016-11-23    人已阅读
导读:【网络知识产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随着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加,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诉讼程序上的新问题,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由于数字技术与信息处理技术的结合,使得网上的电子文件带有极大

【网络知识产权】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证据问题

随着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增加,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诉讼程序上的新问题,最突出的一点就是由于数字技术与信息处理技术的结合,使得网上的电子文件带有极大的不稳定和易变性特点,由于修改电子文件及有关网上信息已经变得轻而易举,给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认定案件事实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目前当事人在进行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大多是经过公证下载的网页内容,但这些证据材料证明的往往只是下载时网上的客观内容,而当一方主张在此之前网上内容与此不同时,即出现了应当如何证明的问题。

我们审理案件中已经遇到的问题包括:如何证明网上作品的作者真实身份、作品完成时间和上载时间、是否经过修改等问题等。由于现在只需通过简单操作,就可以修改、删除网上的内容,而且这种修改和删除可以不留痕迹,在诉讼中,当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时,如何证明网上文件的真实性就显得非常重要,但也是非常困难的,特别是对用计算机制作,又使用笔名的作品,判断作者的身份和登载时间时经常遇到困难。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网上文件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在双方提交的电子文件形式证据相互矛盾时,均不予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后(包括提交电子文件形式的证据材料),如果对方表示否定或怀疑其证据的真实性时,应当提出充分的反驳证据,如果其不能提出反驳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我们认为,尽管网络条件下在证据方面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但对网上的内容采取“怀疑一切”的态度是不可取的。认定电子文件形式的证据仍然应当坚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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