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未来我国保证金制度将朝着“动态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变化。具体来说有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保证金收取应针对套保、套利和投机客户区别对待。国内现行的保证金制度只区分套保和投机客户,将套利客户归为投机一类。根据国内外报告的风险测评数据显示,套利客户的风险暴露程度明显低于单向投机的客户,将套利客户和投机客户归为一类,反而抑制了市场套利力量的形成,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也不符合培育市场长远价值的取向。目前,国内针对套保客户在持仓保证金方面的优惠也被取消,这虽然是为了防范在交割方面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但显然抑制了套保客户的热情,不利于期货市场的发展。
第二,保证金收取应建立相应的信用评级制度。期货市场本身就是信用交易的一种,而保证金交易是信用交易的核心。目前银行业由于信用卡业务的开展,拥有不断规避信用风险的潜在需要,所以各银行间正在试图联合建立个人资信评级制度。期货公司可以借鉴或者参与银行所建立的个人资信评级系统,及时了解客户本身的信用状况变化,这对于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有积极意义。
第三,保证金收取与融资交易相结合。目前英美普遍采取保证金收取和信用交易相结合的做法,即期货经纪商根据客户的历史表现、收入证明等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在不同等级下收取的保证金标准并不一样。在金融一体化的全球背景下,融资交易和信用交易仍是发展的主流,所以在我国保证金制度未来实现动态化设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实行一定额度的融资交易。
第四,引进SPAN保证金动态设置系统或开发本土保证金系统。我国要引进保证金动态化设置系统当首选SPAN系统,便于与国际结算接轨。当然,根据我国目前的计算机水平,完全可以开发自己的保证金设置系统,但存在着以下困难:一是我国未参与开发过类似系统,研究起点较低;二是开发出来的软件未经过长期测试,软件的可靠性存在问题,短期内难以上线;三是本土化保证金系统与目前国际通用的保证金系统肯定存在差异,不利于统一结算和交割。
第五,可以考虑引进“交叉保证金”。交叉保证金指的是一个交易者在相互签有协议的交易所之间的组合投资的保证金可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目前CME、选择权结算公司(OCC)与纽约结算公司(NYCC)就指数产品为结算会员自营业务和专业投资者推出交叉保证金管理制度,交叉保证金制度因允许同一结算会员或关联结算会员在不同市场的期货期权产品的盈亏互相抵补,计算保证金时也允许风险对冲,大大提高了会员结算效率和财务完整性。
目前我国三大商品交易所交易的品种存在较强的互补性,原则上存在实施交叉保证金的可能,但我国目前的保证金设置方式仍是静态的,所以不存在实施交叉保证金的基础。待我国实施动态保证金设置之后,可以考虑引进交叉保证金制度,但需要解决三大商品交易所结算机构分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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