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关于主合同诉讼时效,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适用
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至期满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借款合同为适用2年的普同诉讼时效期间。《合同法》第206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但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01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50万元,约定甲于2003年3月22日返还债款。若甲到期仍未履行,则乙对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从2003年3月23日起算至2005年3月23日届满。
2001年4月1日,甲向乙借款5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乙通知甲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期间。因此,根据《合同法》第206条规定,甲应在2003年4月22日之前还款,若甲仍未在该期限内偿还借款,即属于违法行为,诉讼时效从2003年4月2日起算,由于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意味着到2005年4月2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届满后,乙的胜诉权归于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受理后,判决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保证合同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担保解释》no31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1、连带保证 :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界定
举例:A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C是保证人
(1)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推定为6个月。
(2)虽有约定,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设约定了2004年1月1日还款。则保证期间从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7月1日。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设保证人约定了上述内容,且约定了2004年1月1日还款时间。则保证期间从2004年1月1日到2006年1月1日届满。
(4)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其保证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依主合同的履行期间而确定,即自主合同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设A、B未约定还款日期,只是模糊地说应于1年左右还款,但到了2004年3月5日,B告诉A,应该在2004年4月5日还款,则,c担保责任的期间应至2004年10月5日。
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如果到期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
在保证期间范围内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B要求A还钱,可以对A提起诉讼,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为2年)。也可以在保证期间内要求C偿还借款,超过保证期间无效。
no34: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已过,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一般保证
举例:A企业向B贷款10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是2004年1月1日。C是一般保证人,双方约定保证期间是3个月。当债务人到期不还钱,保证人C有先诉抗辩权,则银行B首先只能对A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诉讼时效是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月1日两年。
若B对A的诉讼发生在保证期间外,C的保证责任解除;若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则C应履行保证责任。如例,法院3月1日上午作出判决,立刻强制执行,A的财产只有30万,不足的部分B可以要求C偿还。如果C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可以对C提起诉讼,从主合同判决开始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两年(2006年0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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