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营业大厅对顾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商业银行法》第 6 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根据此项规定,作为公共服务经营机构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都要提高安全的环境,使其客人能够放心地享受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此种安全环境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确保其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其客人在其服务大厅从事存款、取款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时免受人身和财产损害;另一方面,要确保其客人在其服务大厅从事存款、取款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时,不会遭受第三人的抢劫、抢夺、殴打、杀害等。一旦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安全的营业环境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导致其客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行为即被认为是过错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具体表现包括:
1 、配备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 14 条规定,县支行级金融单位应当设立保卫机构或配备专职保卫人员,配足守卫押运人员。营业网点应当建立治安保卫小组或设治安保卫员。根据此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配备专职的保卫人员,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治安,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护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这不仅是法定要求,更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2 、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 12 条第 4 项规定,营业操作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中国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 2 条第 2 项规定,在营业场所内安装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线通讯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预防不法侵害安装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指挥控制系统。上述规定表明,作为货币、有价证券集散地,而成为高风险聚集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必须配置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预防不法侵害。
3 、维护营业秩序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维护营业秩序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维护客户办理业务秩序;( 2 )对违反经营秩序的客户予以劝止;( 3 )注意发现可疑人物;( 4 )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如“一米线”的确定,就是一项较好的防范措施。
4 、保护和制止非法侵害
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责任、义务。由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作为在这些机构的营业大厅负责保安任务的保卫人员,当预见到第三人可能对客户进行侵害时,有义务进行阻止,保护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而当侵害发生时,更应当挺身而出保护客户和机构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使该制止行动更具有效力,应当允许当遇到暴力抗拒时,可以使用保安器械。但是,当当时的情景已经无法控制,如歹徒已将枪口对准保安人员的胸口,或者保安人员已经被完全控制住,甚至牺牲时,该机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只应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补充责任。
5 、迅速报警
当不法侵害发生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负有及时报警的义务。这既是道德要求,更是他们的职业要求。对于因未报警或者因报警不及时而延误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损害结果发生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6 、积极参与救助活动
当客户遭受第三人的侵害发生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义务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或联系急救中心,对客户实施救助。如果未及时尽到救助义务,同样需承担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