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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总则

大律师网 2016-12-01    人已阅读
导读: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总则 第 1 条 本会依仲裁法设立之。 第 2 条 本会定名为臺湾营建仲裁协会(Taiwan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 3 条 本会以仲裁及调解国内外有关营建及其相关之农

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总则

第 1 条

本会依仲裁法设立之。

第 2 条

本会定名为臺湾营建仲裁协会(Taiwan Constructio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会)。

第 3 条

本会以仲裁及调解国内外有关营建及其相关之农林渔牧、矿业及土石采取业、不动产及租赁业争议为宗旨。

第 4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5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办事处。

前项办事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办事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 6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1、仲裁及调解国内外有关营建及其相关之农林渔牧、矿业及土石采

取业、不动产及租赁业争议。

2、审查仲裁人资格,并设置登记名簿。

3、办理营建工程仲裁之座谈、讲习及宣导。

4、搜集国内外仲裁法规、资料及编纂刊行。

5、办理国内外营建工程争议之谘询服务。

第 7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依章程所订宗旨、任务,主要为法务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及内政部营建署。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臺湾营建仲裁协会章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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