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46号
根据《化肥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200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持有2003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预计在2003年2月3日前不能使用完所持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5日前将未使用完的关税配额退还原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退还且在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商务部将在分配200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扣减其关税配额数量。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通知有关配额使用者,并于2003年9月5日前将退还的关税配额统一转报我部。
三、我部将于2003年9月日至9月5日受理重新分配关税配额的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退回的关税配额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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