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98号
经国务院批准,《2009年实施方案》自2009年月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降低“进口税则”中鲜草莓等5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
2.对9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税目税率不变。
3.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不变。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三种化肥实施%的暂定配额税率(见附件2)。
4.对冻鸡等55种商品实施从量税、复合税。其中,调整了个胶片税目的从量税税率(见附件3)。
(二)对冷冻的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4)。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有关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5):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的75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
2.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和柬埔寨的部分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3.对原产于智利的6978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4.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6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5.对原产于新西兰的6989个税目商品继续实施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6.对原产于新加坡的2739个税目商品开始实施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税率;
7.对原产于中国香港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539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8.对原产于中国澳门且已制定原产地标准的68个税目商品实施零关税。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继续对老挝等东南亚4国、埃塞俄比亚等非洲3国、阿富汗等6国,共4个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税目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6)。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出口税则”的出口税率维持不变;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对部分化肥及其原料等继续征收特别出口关税(见附件7)。其中,粮食、化肥等商品的出口税收政策继续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凡在2009年月日以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征税所涵盖的贸易方式范围维持不变。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8),调整后,我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税目总数为7868个。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09年版)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对外发行。 特此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表一: 进口商品最惠国税率调整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2008年最惠国税率(%)
2009年最惠国税率(%)
080000
鲜草莓
6.9
5.5
2
0829000
暂时保藏的其他水果及坚果
26.8
25.9
3
2206000
黄酒
44.5
42.3
4
22060090
其他发酵饮料
44.5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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