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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的突

大律师网 2016-12-02    人已阅读
导读:【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的突破与发展 尽管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定是很有限的,但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突破,使得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对非法解剖遗

【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的突破与发展

尽管立法和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规定是很有限的,但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地突破,使得精神损害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对非法解剖遗体的,法院判决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一定数额的赔偿;对误切幼女卵巢的,法院判决对受害人和其父母亲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对身体受到伤害的,法院多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

虽然法官以不能拒绝裁判为天职,但精神损害是否得到金钱赔偿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也就是说,法官在职业范畴内有一定的自由度,也就是常说的“法官造法”,而精神损害的法定性原则又限制着司法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扩张。因此,司法实践对精神损害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立法的滞后,对作为成文法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发展还是行之不远的。审判实践中的突破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弥补了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不足,对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它又违反了“精神损害之赔偿以有法律规定为限”的原则,而且各个法院各自为政的裁判也很难保障法制的统一。最终,从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层面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才是调适二者之关系的有效途径。

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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