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7年3月6日甘肃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989年7月20日甘肃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第 十五 、 十六条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995年月2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995年5月26日甘肃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利,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甘肃省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所辖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所辖的区、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五条 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经费不足的,由上一级财政补贴。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在县、乡换届选举时,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区成立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及办事机构,指导本地区所辖市、县、自治县的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成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由9至3人组成,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人选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选举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实行区域自治和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选民担任。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区公所设立选举工作联络组,作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工作机构,人选由县级选举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 各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区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上一级选举工作机构与选区各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民主协商产生。
第十一条 选区领导小组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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