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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大律师网 2016-12-03    人已阅读
导读:【调解仲裁法】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进步与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于2008年5月1日

【调解仲裁法】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进步与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7年12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意味着1993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旧法)即将完成历史使命。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合的法律,它的出台将更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改善劳动者在劳动仲裁中的不利地位,推动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与旧法相比,新法的进步是很明显的。其进步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仲裁时效延长至一年。并且明确规定了时效的可以中断与中止。但原有的《劳动法》规定是劳动争议应在60天内提起仲裁,此条称之为“恶法”一点都不为过,它对劳动者保护极其不利的,使过去大量的劳动者权益因超过时效而无处可诉。

2、劳动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争议,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样劳动者可以追究入职后用人单位所欠的任何劳动报酬(包括未支付的加班费),而不受两年之限。

3、仲裁程序各环节的时间期限缩短,仲裁变得更快捷。仲裁受理的时间、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的时间均由过去7日变成5日;答辩书提交的时间由过去15日缩短至10日;仲裁裁决的时间也由60日缩短至45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的期限由过去的30日变为15日。同时新法还规定了许多未在期限内完成程序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劳动仲裁也是种有力的监督。

4、明确规定了先予执行的裁决制度,对保障劳动者在危急情况下的获得救济意义重大。针对以往工伤事故中存在的用人单位恶意拖延,而法院在劳动仲裁时往往不给先予执行的两难境地,新法第44条规定“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5、部分仲裁的单边一裁终局。为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新法第47、48、49规定了小标的争议(争议金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的争议,劳动仲裁对用人单位一方,产生一裁终局的效力。劳动者不服的,可以继续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的,只可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这种设计方案将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恶意缠诉的现象。

6、最实惠的进步当属新法的53条。第53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有了这一条,相信仲裁庭不会再收取高昂的“处理费”了。过去劳动争议法院几乎不要钱,但仲裁庭收取的费用,对劳动者来说,实在有些偏高,很多劳动者即想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但面对高昂的仲裁费和律师费,只能是望而却步。

虽然新法在旧法的基础作出很大的改进,但劳动仲裁前置的整体思路没有变,同时又提升了调整的地位,这样的设计思路或许是好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劳动争议解决的整体现实(劳动仲裁有效解决争议效率的低下,劳动者既耗时间又费财力,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反映了此种仲裁前置的程序不经济和低效率。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立法设计在现实中最终导致劳动者被拖得苦不堪言,深受其害。所以新法的进步,相对于劳动争议解决的现实来说,又极其是不足。其不足归纳如下:

1、劳动仲裁前置的立法思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改革方案过于保守。劳动者打不起法律的持久战,那么,及时便成为劳动司法的第一需要。劳动争议不必设为三级程序,要么选择或裁或诉,要么干脆删提劳动仲裁。这样既可及时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又避免了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大家想想每个县劳动局和街道办均设立劳动仲裁庭,安排庞大的劳动仲裁人员,这需要花费多少财政。然而劳动争议在仲裁程序便加以最终解决的案件又有几何这显然是种巨大浪费,然这种浪费又缘于立法者的最初设计,

2、在仲裁之外,强调调解,设置调解组织。这将会劳动者无所适从,既有一个仲裁委,又来一个调解组织。同时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新法对此摸糊其辞,一方面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另一方面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即然有约束力,便可以由法院执行,如果再由仲裁重新裁决,何来约束力所以这些问题都有待于立法机关进一步阐明。同时,调解方案的提升极有可能又一次造成公共资源的巨浪费,大家姑且试目以待。

3、支付令制度作用相当有限。民诉法规定的支付令程序可因当事人提出书面导议即告终结。由于支付令天生的缺陷,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还得回到劳动仲裁,重新开始。同时,新法中规定的调解协议支付令制度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支付令制度相比较而言,申请支付令的内容有所扩展,但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令条件,两法规定的条件似乎不一致,依劳动合同法,应该是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就劳动报酬也可申请支付令。

在当代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的进程中,劳动者既分享了经济带来了实惠,也为此经济的发展付出沉重的代价。有关劳动者的法律法规也在摸索着前进,在前进中改善,我们期待着对劳动者权益,也是对民生的基本问题的更多关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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