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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软件的自主研发环节

大律师网 2016-12-04    人已阅读
导读:国产软件的自主研发环节 (一)确保“国产软件”的“国产化” 研究软件的生命周期与知识产权,首先应当对其权利归属做出判定。就国产软件而言,要求研发人员在开发过程中采取知识产权策略,保证软件成果权利归属的“国产

国产软件的自主研发环节

(一)确保“国产软件”的“国产化”

研究软件的生命周期与知识产权,首先应当对其权利归属做出判定。就国产软件而言,要求研发人员在开发过程中采取知识产权策略,保证软件成果权利归属的“国产化”,即确保研发软件的知识产权属于我国的公民或法人。在实践中,很多人对“国产软件”的了解仅停留在“中国制造”或“中国研发”上,但实际上,“中国单位研发的软件”不等于“国产软件”,如果软件的研发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认识不深,就可能导致依靠中国人的智慧开发出的软件却难以成为“国产软件”,这也就是所谓 “软件著作权流失”的现象。因此,本节将从国产软件的“国产化”角度入手,谈一谈如何才能利用《著作权法》的规定保证软件具有纯粹的“国产化”性质。

著作权保护是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其特点在于将软件视为一件“作品”,其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且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期限较长,就自然人作者而言,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就法人作者而言,保护期限为自首次发表后50年。因此,大部分软件作品的研发者采用著作权方法保护软件的知识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基本原理,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继受著作权人,而其中“作者”是最主要的著作权主体。与此同时,《著作权法》还分别就委托作品等情况下的作品著作权人做出了规定,因此,保证软件的“国产性”,不但要明确“作者”是否为中国公民或法人,还要明确在委托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等特殊情况下,软件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

通常情况下软件的开发者就是著作权人,其依据是《著作权法》第11条,“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著作权法》第11条同时还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这一“视为作者”的规定就构成了“国产软件”的例外情况之一。在现实中,“视为作者”的情况常常表达为技术开发合同的不平等性,如约定一方投入资金、承担风险、同时享有全部的对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而以技术为出资的另一方则只享有固定的收益权,等等。

以当前流行的产学研合作项目为例,“公司投资,高校开发”已经成为了很多高校科研团队的研发模式。然而,这一模式恰恰构成了我国软件产品著作权流失的重大陷阱。由于很多高校的研发项目迫切需要来自国外公司的经济投入,而大多数科研项目组又不具备配备专职法律工作者的条件,因此,很多“项目合作合同”中便会出现不利于我国的格式条款,如约定“本项目由xx公司主持,代表xx公司意志创作,并由xx公司承担责任”等。一旦这样的条款被双方所接受,那么即使该课题成果完全系由我国高校或科研机构完成,但由于投资方可基于如上条款证明自己有权被“视为作者”,该研发成果的著作权便不再属于我国开发人员,而为该投资方所享有。目前,以项目资助、课题资助等形式出现的“高校+企业”的合作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有实力、有条件通过投资进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都是外国公司。虽然从短期看,他们可以为我国高校研发团队投入资金,但我们付出的代价是将研发成果的权属拱手相让,甚至是“国产软件”的权利流失。从长远看,这对于我国创造国产软件的品牌、提升自主知识产权形象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各个研发团队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或项目资助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涉及“知识产权归属”的条款,以确保自己开发出的软件能够成为真正的“国产软件”。

(二)“反向工程”与“净室技术”

《著作权法》对软件的保护与对其他作品一样,只保护表达(expression)不保护思想(idea),这意味着只要用不同的代码表现出来,即使蕴涵在软件产品中的思路是一样的,也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这使得“反向工程”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法化成为可能。近年来“反向工程”和“净室技术”越来越多地出现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的研发过程中。反向工程(reverse-engineering),是指在阅读、研究软件的目标代码后,对他人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逆向解剖、分析,再通过反汇编方式寻找源代码,以推导出他人的软件产品的功能、组织结构、处理流程、算法等并应用自己研发的软件中。与反向工程相联系的,是一种名为“净室技术”(clean-room)的开发模式。其主要过程是将研发人员分成两组,第一组负责对原软件进行反向工程,分析出其设计要素和思路;第二组负责开发新软件。第一组人员只能通过文档告诉第二组人员原软件“做什么”,但是不能告诉是“怎么做的”。两组人员之间所有的信息传递都在法律顾问的严格监督下进行,且不能直接接触,以确保“净室”的封闭性,实现开发过程与环境的“净化”,从而合理地规避《著作权法》对软件作品的保护。

对于自主研发水平尚不发达的我国软件企业,“反向工程+净室技术”是迅速建立自主软件产业的良策,也是很多企业正在采用的开发模式,因此,在开发过程要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判断。

首先,要判断我国企业选用的“被反向工程”的软件是否来源合法,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是否保证是正版软件,是否购买了足够的“点数”,该软件是否在点击合同或拆封合同中明确提出“禁止反向工程”或“禁止反汇编”。

其次,要检索该软件除了受《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之外,是否已经申请了专利,受《专利权法》保护;该软件的LOGO或其他标识是否受《商标法》保护。因为“反向工程+净室技术”只能起到对著作权上的权利进行合理规避的作用,其对专利权是无能为力的。

最后,要特别注意在开发过程中保留“净室技术”的证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判定软件是否侵权的主要衡量标准是“实质性相似+接触”,而“实质性相似”又是一个相对主观的标准,因此,被诉方是否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两组人员在净室开发中没有过“接触”便有着决定软件是否侵权的重要意义。通常,能够证明两组开发人员“无接触”的证据主要包括:记载有工作时间、地点、人员的文档,法律顾问提供的证明,等等。因此,为了确保开发过程的合法性,我国软件企业应当坚持将全部的计算机开发工作文档化、规范化。同时,在采用“反向工程”研发软件时,要聘请法律顾问,在其监督下封闭开发,并且对每个工作日、工作地点都进行详细的纪录。这种规范的开发流程不仅有利于软件研发的效率,一旦发生诉讼,更可以成为最有力的“不侵权证据”,维护国产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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