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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区、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12-05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3年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三章 选区划分第四章 选民登记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第六章 代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3年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四章 选民登记
第五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 代表的名额和分配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津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驻在区、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关联法规:

第三条 选举工作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以加强政权建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全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胜利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四条 区、县、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区、县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区、县选举委员会指导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第五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十五人至十九人组成,要有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各方面的代表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组成,由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的任务是:
.贯彻《选举法》和《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
2.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计划;
3.宣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和本实施细则,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4.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5.进行选民登记,审查、确定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
6.组织选民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并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7.规定选举日期,主持选举;
8.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9.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并接受对选举中违法行为和破坏选举的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区、县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内设秘书、宣传、组织、选举事务、选民资格审查等组,分别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乡、镇选举委员会可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


第八条 选举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镇和市区的街设立选举工作组,做为区、县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乡、镇选举工作组,可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兼任。人数较多的企、事业单位(例如可划为两个以上选区),也可设立选举工作组。


第九条 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三章 选区划分

第十条 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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