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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约定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

大律师网 2016-12-08    人已阅读
导读:【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关于未约定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推定为6个月 张某借了我10万元,约定2007年6月1日前还款,李某为连带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因张某食言,我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张某要求还款,法院判我胜诉。后

【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关于未约定保证期间 连带保证推定为6个月

张某借了我10万元,约定2007年6月1日前还款,李某为连带保证人,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因张某食言,我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张某要求还款,法院判我胜诉。后张某未自动履行判决,我申请强制执行,可法官告诉我张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请问,我现在能否起诉担保人李某,要求其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释疑

齐伟龙法官: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推定为6个月。

具体到本案,由于在担保协议中你们未约定保证期间,故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最后期限是2007年12月1日。在此之前,你必须有请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如起诉、申请仲裁、通知、催告等。若在此之前你只是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对李某没有上述任何一种方式的意思表示,那么李某的保证责任到2007年12月1日已告消灭,你就无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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