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金融消费者信息权内容
1、公平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
公平自由获取信息是由信息的性质和法律规范所赋予的,是享受其他一切信息权利的基础。在2003年底召开的“信息社会世界首脑会议”上,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发表的一份给会议的声明上称: “我们相信,公平获得信息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在一个以信息为基础的世界,信息必然被视为人类平衡发展的一项基本资源,每个人都能够取得。……所有权利和自由越来越通过数字技术来行使。通信服务、技巧和知识有效而公平的取得正成为个人享有完整公民资源的先决条件。”作为金融消费行为的主体——金融消费者,无论是机构抑或个人,无论实力强与弱,均应享有公平自由的获取信息的权利,这是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的基础。如,客户在享受银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时,企业与个人均应从银行获得有关服务的真实信息;证券消费者在购买证券时,证券发行参与人(包括发行人、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等)必须担负起如实披露信息的义务以保证消费者在决策时不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以保证对于购买产品正确的判断与预期。在选择性信息大量存在的前提下,要实现金融消费者信息权益,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下强化金融服务者公平信息披露的义务。当然,信息权利冲突的必然性要求此项权利应在法律规范及普遍认可的习惯范围内行使而非绝对化。
(二)真实准确全面获取信息的权利
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速度的加快,对于人们获取信息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同的行业、生产者、服务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差别日益加剧,从而使得不同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的时期或不同的领域,在对信息的掌握方面产生了差别。金融市场是信息明显不对称的市场,许多的产品与服务中包含了许多新的技术和知识,对于服务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传递提出了新的要求。如,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分红保单、投连产品以及保险产品证券化,股指期货与期权的出现等。尤其在金融创新的时代,消费者已经很难获取或处理大部分的信息,也难以消除主体之间的信息差别。于是,信息优势的一方会获得更多的利益,占有更多的金融资源。而金融消费者因其自身的特性,尤其是越来越明显的弱势,往往成为信息劣势的一方,居于不利的位置,自然利益也会受损。如前文所述,金融消费者利益的实现基础在于对信息的把握与分析,而这里的信息应只能界定为与金融服务相关的真实的准确的全面的信息。否则,则属于有缺陷信息的责任追究问题。因此,正如普通消费者购买的应为质量合格的产品一样,金融消费者所获知的当然应当是不虚假不含糊不片面的正确反映其金融商品质量的信息。
(三)及时迅捷获取信息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上信息传递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包含主观因素也包含客观因素,信息在存在传播成本和接受成本的前提下,加之其他参与者的市场噪声影响,使信息的交流与传播受到阻碍,信息难以在权利人需要的第一时间及时传递,发布者与获取者之间的供求关系难以均衡。金融市场同样如此,在存在一般信息传递的障碍的同时,因金融商品与服务的特殊性,参与者的逐利本性与金融市场巨大的获利空间,诸多的主观因素更加剧了信息的传递障碍。众所周知,金融市场的机会稍纵即逝,尤以证券市场为典型,不能及时了解行情变化,消费者的投资预期就会落空甚至投入受损。因此,在效率决定成败的金融市场上,及时迅捷获取信息显得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