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规定,自2002年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最终保障措施;最终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自临时保障措施实施之日起3年(即自2002年5月24日至2005年5月23日),共分3个阶段,每一阶段适用不同的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48号公告附件二)。第一阶段的执行期限到2003年5月23日为止。自2003年5月24日起,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将开始执行第二阶段(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的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无取向硅电钢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第二阶段的保障措施钢铁产品的税号、关税配额数量和加征关税税率等详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3年5月24日起,海关开始按照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数量统计、公布各类实施最终保障措施的钢铁产品的进口情况,第一阶段剩余的关税配额数量不作结转。
二、对于第一阶段已达到给定的配额总量并加征关税的钢铁产品,自2003年5月24日起停止加征关税。
三、自2003年5月24日起,对达到第二阶段的关税配额总量、应加征关税的最终保障措施钢铁产品,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38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钢铁产品最终保障措施第二阶段 适用的关税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 单位:配额数量(千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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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产品种类│ 税则号列 │ 国别/地区 │ 2003.5.242004.5.23 ┃
┃ │名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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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配额数量 │ 加征关税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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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轧普薄│ 7208000 │ 合 计 │2,88,803,325 │ 9.5 ┃
┃ │板 │7208260 │ │ │ ┃
┃ │ │ 72082690 │ │ │ ┃
┃ │ │7208270 │ │ │ ┃
┃ │ │ 72082790 │ │ │ ┃
┃ │ │7208380 │ │ │ ┃
┃ │ │ 72083890 │ │ │ ┃
┃ │ │7208390 │ │ │ ┃
┃ │ │ 7208399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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