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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想

大律师网 2016-12-21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者损害赔偿】实现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想与措施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都有其独特价值,要处理现实中日益增大的大量劳动争议,必须有赖于四个程序各显其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也就是实现其“各用其长”

【劳动者损害赔偿】实现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想与措施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都有其独特价值,要处理现实中日益增大的大量劳动争议,必须有赖于四个程序各显其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也就是实现其“各用其长”。

第一个要做的就是“做实”协商,催化自主协商机制。我国缺乏自主协商的机制,关键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力量不均衡,而这是法律所无法解决的,法律所能做的,只是催化,引导、促进他们去自主协商。

然后“做大”调解,建立行政调解制度。调解制度中,只有真正的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方能彰显其优点。所以,行政调解是一个很好的途径,因为没有比政府在双方心目中都具有更高的威信。

再来“做强”仲裁,使仲裁社会化、独立化、灵活化。首先要在立法上赋予仲裁以独立的法人地位,避免“行政化”;其次,建立职业化的仲裁员队伍,由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人员构成,也可增加专业人员、地方知名人士人数,以提高仲裁机构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

最后是“做精”诉讼,合理分流、裁审分轨,各自终局。设置有限“强制仲裁”分流劳动争议;采用“或审或裁”调控劳动争议。这样可以免于让弱势群体去面对复杂的诉讼规则、周期较长的审判时限,避免迟来的公正。同时让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选择便捷、快速的仲裁还是公正严谨的诉讼。

此外,我们认为,为了保障调解、仲裁、诉讼三个阶段都能“用其所长”,在配套措施上,还应该有一个成本调控的措施,即在各制度之间设立一个成本阶梯。费用方面由低到高,行政调解免费,仲裁收费较低,法院审理费用则适当调高,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劳动纠纷优先通过调解、仲裁等柔性方式加以解决。

除以上制度上的改进外,还有以下辅助手段:

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对实在不予执行的单位甚至可以实行强制执行。

利用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而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这就需要舆论的监督。

针对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应加强对劳动者损害赔偿请求权实现途径进行宣传。使人们对劳动争议处理有更多的了解,同时加强其法律权威性,使更多的人拿起法律的武器。

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这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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