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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风险

大律师网 2016-12-23    人已阅读
导读:【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的风险 1.1 信用风险 由于网上空间的虚拟状态,商业信誉、信用对网络交易各方约束力不大,因而存在交易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存在着如何防止网上交易主体资格的假冒或虚构的问题。 1.2 否认风险

【电子合同效力】电子合同的风险

1.1 信用风险

由于网上空间的虚拟状态,商业信誉、信用对网络交易各方约束力不大,因而存在交易主体资格确认问题,存在着如何防止网上交易主体资格的假冒或虚构的问题。

1.2 否认风险

否认是指电子数据的发送人否认已发送或接收人否认已接到电子数据的行为。这一行为可能出于错误,也可能出于恶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行为均实行到达生效主义,即该数据电文需到达相对人方生效。如果对方以未收到或未发送数据电文为由来逃避责任,会形成对单方合同行为如何举证证明的潜在风险。

1.3 内容风险

内容异议,是指数据发送人对接收人所收到数据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其内容与自己所发原件相比发生了变化;或者接收人对发送者所持的发送原件内容提出异议,认为与自己所收数据内容不符。

1.4 证据风险

电子证据举证问题非常突出,这是由于电文只能以数据形式储存于电脑内,很难确定其通过输出设备打印出来的哪一份是“原件”,也很难证明其打印件与原始数据相符而未经改动。也就是说其书面打印件无法作为证明其内容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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