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

大律师网 2016-12-26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法律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范围是有一些具体规定的。人身损害是指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肢体的损伤、残废(功能上)、灭失、容貌的毁损,以及身心的疾病和死亡等。“医疗费”,指治疗伤残和疾

中国法律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范围是有一些具体规定的。人身损害是指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人体和健康的损害。包括肢体的损伤、残废(功能上)、灭失、容貌的毁损,以及身心的疾病和死亡等。“医疗费”,指治疗伤残和疾病等支出的全部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指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不能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经济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由于产品缺陷造成的躯体残废、丧失功能以及身心健康疾病所特别需要的生活费用。“抚恤费”,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时,侵害人支付给受害人亲属的一种抚慰、安抚的费用。“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抚养的、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的日常生活费用。

精神损害是产品责任案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与上述人身损害有很大的不同。近年来我国学者就是否应当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还在讨论之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审判实践作出了肯定的回答。海淀区法院于1997年3月15日判决了我国第一起因产品缺陷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案。原告人是一位19岁的女中学生。她与家人在餐厅聚餐时,因所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爆炸而受伤。法医鉴定及医院证明:原告人损伤为面部、双手烧伤,目前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今后面部及手部可行药物与皮肤美容护理治疗,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原告在赔偿请求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65万元,加上其它几项赔偿要求,总计为1659551.63元。被告为卡式炉燃气罐的组装生产某气雾剂公司、卡式炉的生产者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和餐厅。法院查明,某气雾剂公司生产的卡式炉燃气罐属于不合格产品,某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的质量存在缺陷,上述缺陷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对事故承担责任。法院指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和痛苦。本案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明显过高,其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最后判决精神损失赔偿金10万元,总计判赔273257.83元。〔4〕

什么是产品责任案件中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理由、法律依据是什么如何掌握赔偿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加以系统的说明。

笔者认为,产品责任的精神损害是指由于产品缺陷事故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与痛苦。它可以表现为由于人体特征形象毁损和人格特征伤害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5〕、遗憾等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也可以表现为由于丧失亲子或目睹亲人丧生而产生并长久存在的痛苦的心理体验。有学者将产品责任中的精神损害限制于由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引的范围内,似不够全面。〔6〕

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理由主要有三:其一,精神损害的真实性与严重性。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一点,既可以通过常识和人们的直觉来理解,也可以通过心理学的研究与诊断加以证明,与其他人身损害相比,精神损害因其深深地进入人的意识之中,持久地存在于人的记忆之中,有时对受害的人伤害可能要甚于对人身体的伤害,而且容易被人低估;其二,精神补偿与抚慰。人们购买产品是为了享受其中的使用价值,产品事故的出现,对受害人来说,是无妄之灾。如果说人们的其他人身伤害和财产伤害应当实际赔偿和全部赔偿的话,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也应根据这个原则来处理,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的思想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精神损害赔偿是以金钱为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偿付受害人所受到的心灵伤害,尽最大可能恢复受害人的精神健康,如果不能恢复,也使受害人的心灵得到抚慰;其三,威慑与惩戒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前面谈到,如果让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所有的生产成本,他就会设法改进设计,生产出更安全的产品;精神损害赔偿是生产者所应承担的必不可少的生产成本,只有让他承担这部分损失,他才会充分吸取教训,下定决心,增加投入,改进工艺,生产出更为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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