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界定“重大信息”范围
“《办法》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保险公司需要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项"进行了一一列举。”
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办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涵盖交易对手、定价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当保险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公司名称和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撤销省级分公司、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及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重大事项时,保险公司也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据了解,目前我国保险业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分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保险行业协会的信息披露以及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三个层次。其中,保监会根据《中国保监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在网站发布政务工作等14个方面的内容,同时通过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气会、编印《中国保险年鉴》和《中国保险市场年报》等多种方式公开保险业财务、业务等信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目前披露的内容则主要包括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保险公司交强险专题审计报告和交强险精算报告、车险自律倡议书以及中国寿险理财规划师、中国员工福利规划师、中国寿险管理师的资格认证情况等。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则具体包括人身险新型产品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经营成果等信息,以及理赔(给付)服务流程和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